慈菁医疗筛选与治疗情况青海心血管专科医院合作协议书(赵晓菁)
来源: | 作者:上海增爱基金会 | 发布时间: 2017-07-25 | 128 次浏览 | 分享到:

增爱公益基金会与青海省心血管病专科医院

合作协议书

甲方:增爱公益基金会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668号科技京城东楼13层

法定代表人:胡锦星

联系电话:021--63210060

 

乙方:青海省心脑血管病专科医院

住所:青海省西宁市砖场路7号

法定代表人:边惠萍

联系电话:18997203288

 

    近年来,我国肺癌的发病率逐年在升高,并且成为死亡率居首位的恶性肿瘤。然而,早期肺癌患者如果能够早诊断早治疗,只需花费5—10万元就能通过手术解决病症,可是一旦到了晚期,花费50—60万元也可能只维持1—2年的生命。

青海省地处我国西部,经济欠发达,并且是少数民族聚集区,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相对滞后。当地贫困人群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较多。为促进当地早期肺癌诊治水平的提升,缓解部分贫困群众就医经济压力,为贫困肺癌高危人群提供早诊早治的服务,体现社会公益爱心,经协商甲乙双方签订如下合作协议:

一、合作内容

(一)甲方增爱公益基金会动用其下属的“慈菁专项资金”以资助青海贫困地区肺癌高危人群的早期筛查和治疗工作,该资金由上海仁济医院胸外科主任赵晓菁医生发起并主持具体医疗工作。

(二)乙方利用其自身专业优势及社会资源,积极推动上述该项公益活动的顺利开展。

1、筛查方式

筛查方式为低剂量螺旋CT。

2、进行筛查的机构

筛查可由乙方于本院进行,也可由和乙方有合作关系、医疗设施符合筛查基础要求的、并得到甲方同意的省内各州县医疗机构进行。

3、筛查范围及人数

城乡贫困人口中的肺癌高危人群(每年500例左右)。

4、高危人群选择标准

(1)50 -74岁,不论是否吸烟;

(2)35岁以上,长期吸烟者;

(3)35岁以上,生活工作环境大气污染严重人群,长期接触射线人群,长时间接触煤烟油烟人群;

(4)有肿瘤病史、肺癌家族史、肺部疾病患者。

5、肺癌早期筛查公益资金使用范围及条件

(1)贫困肺癌高危人群;

(2)低剂量螺旋CT检查费用;

(3)可疑肺癌病例后续必需进行的检查费用,除医保报销后需患者自费部分;

(4)需跟踪随访病例后续随访低剂量CT检查费用。

(三)甲乙双方共同对贫困早期肺癌患者进行公益性医疗救治。

1、乙方对符合项目规定的贫困早期肺癌患者进行手术治疗。患者按照青海省政府文件规定进行报销,甲方承担医保报销后患者自负部分费用。

2、救助范围

(1)筛查中发现的贫困早期肺癌患者;

(2)其他无力承担医疗费用,符合救助条件(需提供符合救助条件相关证明),经甲方审核通过的,在乙方的就诊患者;

(3)为保证公益资金的使用效率,本协议中的医疗救助公益性费用支持,仅限于符合手术条件的早期肺癌患者的手术治疗费用,无手术可能的中晚期肺癌患者治疗费用不在本协议资助范围之内。

(四)甲乙双方协作,共同推动青海省内基层医疗机构早期肺癌筛查及诊治水平的提升。双方利用其影响力及专业技术能力,通过学术会议、进修学习、技术支持等多种方式,加强医院间的交流合作,推进基层医疗机构包括胸外科、放射科、麻醉科等相关科室在内的肺癌诊治水平提升,以期更好的服务民生工作,促进民族团结。

(五)推动肺癌早期筛查在青海省内群众中的宣传普及工作。

甲乙双方共同采用多种渠道及方式,推动肺癌早诊早治早期筛查的知识普及工作。尽可能地让群众认识到癌症早诊早治的意义及作用,对疾病有正确的理解和认识,让更多的肺癌患者可以尽早地被发现并得到治疗。

二、权利义务

(一)双方应按照项目要求进行筛查工作及实施医疗救助,共同解决项目执行过程中的具体事宜;

(二)共同做好项目相关的宣传及协调工作;

(三)健全完善筛查人员,随诊人员,手术治疗人员档案,做到有据可查,并做好随诊人员及手术人员术后的跟踪、回访和服务等工作;

(四)乙方应及时做好项目救助人员按时住院手术工作,保证手术室及病床床位的正常使用,认真落实好各项治疗应急措施;

(五)甲方需按时完成符合项目约定的公益资金支付工作;

(六)在筛查、手术及治疗期间所发生的医疗事故及纠纷责任,由乙方承担解决。

三、付款约定

(一)乙方负责整理项目中CT筛查、相关他检查、手术治疗等费用票据、患者资料、统计明细,并计算需甲方支付的公益款项交甲方核对。

(二)被救助患者的完整资料及票据,经甲方审核通过后的七个工作日内,甲方将资助款汇至乙方指定账户中

(三)乙方接受甲方资助款的账户信息为:

银行账户:28040001040015406

户名:青海省心脑血管病专科医院

开户行:农行城西支行营业室

 

四、其他约定

(一)协议期限、生效及续约

1、本协议有效期为叁年,自2017年6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止。

2、本协议需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可生效。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协议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在协议期限终止前三个月,甲乙双方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续签协议。

(二)违约责任及不可抗力

1、如乙方未能履行项目工作推进及必要医疗救治,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2、如甲方未能完成项目约定公益款项支付,乙方有权终止此协议。

3、不可抗拒事由,如因非甲乙双方所能控制之原因,如发生水、火、地震及战争、政府行为、航班取消、瘟疫或病毒传染等不可抗拒之原因,致使本合约内容不能如期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三)协议争议的解决方式

1、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在公平友好的原则下进行协商,并在必要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将构成不可分割的整体,作为甲乙双方合作的法律文件。

2、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3、本协议签署地:上海市

 

 

 

甲方 (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负责人:

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