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企业与影响力投资论坛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来源: | 作者:上海增爱基金会 | 发布时间: 2020-04-16 | 82 次浏览 | 分享到:

北京社启社会组织建设促进中心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社启社会组织建设促进中心(以下简称社启中心)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续订、变更、解除、终止等工作,保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社启中心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与社启中心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社启中心与职工应在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

第四条 社启中心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职工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职工应严格遵守社启中心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五条 在劳动关系建立前,社启中心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原就业状况、工作经历、现学历、职业技能等情况,并提供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学历证明、职业技能证书等有效证件(书)、健康体检证明、个人信息表与原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等。劳动者与原单位签有竞业限制协议的,应当向社启中心作如实说明。

职工提供虚假证明或者未向中心作如实说明的,依据本制度第二十条第三项办理,由此而引起的法律责任由职工个人承担。

第六条 社启中心自用工之日即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并于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职工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未能于一个月内订立的,社启中心将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七条 社启中心劳动合同类型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八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社启中心与职工约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社启中心依据职工的岗位职务、工种性质、工作需要及基本情况的不同提出劳动合同的期限。

(一) 社启中心新接收或首次聘用的一般管理人员,原则上不高于三年;续订劳动合同时,原则上不低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

(二) 社启中心主任及副主任劳动合同期限的确定应事先征求理事会或理事长意见;

(三) 有特殊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九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社启中心与职工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社启中心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职工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职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将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 职工在本中心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职工没有本制度第二十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三) 符合国家、北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社启中心与职工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因工作需要,社启中心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 社启中心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 职工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 劳动合同期限;

    (四)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 劳动报酬;

    (七) 社会保险;

    (八)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社启中心可与职工同时约定下列内容: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并根据职工来源和合同期限的不同作出如下规定:

(一) 社启中心新接收的应届毕业生和社会招聘员工均执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限按下述规定执行:

类型

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限

固定期限

不满三个月

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

一个月

一年及一年以上不满三年

二个月

三年及以上

六个月

无固定期限

六个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二) 内调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执行试用期,试用期限参照《北京社启社会组织建设促进中心人事管理制度》执行;

(三) 劳动合同中有特殊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三条 职工在试用期的工资按照社启中心薪酬管理制度执行,若《劳动合同书》中有特殊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四条 社启中心为职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职工订立专项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约定的服务期长于已订立的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将顺延至服务期满。职工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社启中心培训管理规定及《专项培训协议》中的相关条款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社启中心可在劳动合同中与职工就中心秘密信息进行保密约定。中心根据其工作职责、岗位特点提出相应岗位应保守的保密事项,并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负有保密义务的职工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特殊岗位人员,需要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由主管领导/用人部门提出签订意见,经批准后,社启中心将与其另行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社启中心与职工协商一致,并经职工本人签字、社启中心签字盖章后生效。劳动合同文本一式两份,由社启中心和职工各执一份。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十七条 社启中心与职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十八条 中心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十九条 社启中心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进行。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续订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启中心可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一) 社启中心提出,与职工协商一致的;

(二)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含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

(三) 经核实,包括但不限于职工所提供的学历、经历、家庭状况、健康状况、与原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竞业限制情况与实际不符,视作职工以欺诈手段使社启中心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四) 严重违反社启中心规章制度的;

(五)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社启中心造成重大损害的;

    (六) 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社启中心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社启中心提出,拒不改正的;

(七)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 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社启中心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视作“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1、完不成工作任务,或达不到岗位(工作)要求,在半年内直接上级谈话提出改进意见并累计签发《社启中心改进认定书》两次的,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半年内再次接到《社启中心改进认定书》;

2、半年度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

(十)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社启中心与职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 中心依照相关法规进行重整的;

(十二) 中心运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 中心因转型、重大技术革新,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二十一条 社启中心依据本制度第二十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可选择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形式解除劳动合同。选择额外支付职工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按照该职工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第二十二条 职工提前三十日(试用期内提前三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社启中心,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职工未按规定的提前时间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或未按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程序规定办结解除手续的,经中心通知后,仍未于规定时间内办结手续的,给社启中心带来损失的,职工需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赔偿金。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 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三) 职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 中心被依法宣告终止的;

  (五) 中心被吊销登记证书、责令关闭、撤销或者中心提前解散的;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社启中心依据职工在劳动合同期内的表现,于劳动合同期满前三十日提出续订/终止劳动合同的意见。社启中心提出续订劳动合同的,续订期限原则上按本制度第八条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启中心将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

(一) 社启中心依据本制度第二十条第一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第十四项规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 除社启中心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职工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据本制度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 社启中心依据本制度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五项终止劳动合同的;

(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经济补偿按职工在本中心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职工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职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职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高于北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北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职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职工工作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第二十七条 社启中心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为职工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因职工所提供信息不准确而引发问题的,均由职工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劳动合同管理

二十八条 社启中心应不断完善与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相配套的规章制度,做好劳动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十九条 社启中心需妥善保存应留存的劳动合同书及相关资料;依法合规,严格按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程序规定办理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等手续。

三十条 劳动合同的日常管理:

(一) 社启中心应就劳动合同书的相关条款对职工给予解释说明,使职工在学习和理解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

(二) 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后,如果职工提供的劳动合同书所涉及的基本情况有所变更,职工应在变更后十五日内通知社启中心财务行政负责人。社启中心财务行政负责人对职工提供的有关情况应承担保密的义务;

(三) 社启中心按上级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填报有关劳动合同的统计报表、资料,沟通劳动合同中的重要情况,接受有关方面的检查、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三十一条 本制度实施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制度实施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制度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二〇一六年一月一日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本制度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二〇一六年一月一日起计算。

三十二条 社启中心设有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中心内部的劳动争议问题。

三十三条 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中发生的劳动争议,任何一方均可向中心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在规定的时效期内向中心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十四条 本制度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修改,按国家、北京市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社启中心财务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2020年4月16日第一届第六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北京社启社会组织建设促进中心

2020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