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爱公益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
来源: | 作者:上海增爱基金会 | 发布时间: 2021-07-29 | 615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增爱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公益项目的设立和运作,合理设计项目,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项目实施效果和财产使用效益,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等法律法规,以及《增爱公益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理事会】是项目管理的决策机构,【办公室】(秘书处)是本会项目管理的执行机构。

第三条  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本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四条  年度公益项目计划的制定与审议

(一)     本会应当及时制定年度公益项目计划,并报请理事会审议。

(二)     年度公益项目计划应当作为年度内项目执行的基础,但不因此而限制项目的实施与发展;如果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的项目机会或项目关键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可适度对年度公益项目计划进行调整,并报理事会批准。

第五条  项目立项应当充分考虑项目的公益性、影响力、创新性、可持续性、社会效益等。

(三)     项目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业务范围;

(四)     项目应具备一定的影响力,具有形成一定知名度和品牌的潜质;

(五)     项目应力争具备创新性,关注新的社会领域,提供新的社会服务;

(六)     项目应力争具备一定的可持续性或具备可持续发展潜力,努力保障持续性的资金投入和受助方的持续性发展;

(七)     项目社会效益显著,收益人群广、覆盖面大。

第六条  本会建立公平公开的项目选择机制,确保项目立项和选择执行方的合理性。

第七条  本会确定公益项目受益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按捐赠意愿的立项规定:

(一)     捐赠者有明确意愿并符合本会章程宗旨的项目可直接立项;

(二)     捐赠者无明确捐赠意愿由本会向捐赠者提供建议以兹选择;无捐赠意愿的,捐赠款列入本会基金,作为本会自主立项项目的经费;

(三)     根据捐赠者意愿,经实地考察和论证并征得捐赠者同意后,由本会法人代表(或委托的人员)同捐赠者(或代表)正式签署捐赠协议书;

(四)     根据捐赠协议书,由本会代表同受赠者单位或其当地执行机构的代表签署项目执行协议。

第九条  本会自主立项项目的立项规定:

(一)     由专人负责制定项目计划书和项目实施办法

(二)     项目计划书和项目实施办法经秘书长或理事长审批后,报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     资助型项目由本会代表同受资助组织的代表签署资助项目协议书。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条        批准立项的项目应当确定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项目的实施及联络项目相关单位,对项目进行全程跟踪,定期反馈执行和进展情况。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中,本会办公室要监督项目运行情况,协调处理项目实施中的问题,重大事项及时向理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项目实行项目管理责任制。签署项目执行协议的受赠单位,要按协议建立明确的责任制度,成立项目领导小组,指定专人对项目管理负责。受赠方项目责任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     监管项目协议的执行情况

(二)     负责项目配套的资金足额到位

(三)     检查监督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

(四)     组织项目验收

(五)     报告项目执行结果

(六)     落实项目的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本会对项目管理负责,项目管理部门要分工明确,按项目把责任落实到人。本会项目责任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     相关项目协议准确掌握本会立项的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

(二)     项目结束后及时组织检查验收

(三)     有关项目执行情况要及时提出书面报告。

第四章     项目评估

第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由办公室审核,理事长将对项目结果进行评估。必要时请外部专家进行成果鉴定,并形成会议纪录。

第十五条    立卷归档。一个项目一个档案,包括从项目的申请到项目结束的所有资料。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增爱公益基金会

                                                       20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