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爱公益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制度
来源: | 作者:上海增爱基金会 | 发布时间: 2021-07-29 | 563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保障参与公益活动志愿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志愿服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本基金会注册登记、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人员,本基金会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以及与志愿服务有关的活动。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志愿者”是指,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资源,自愿参加本基金会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的自然人。

第三条  本基金会秘书长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志愿者的志愿服务,指定专人负责本基金会志愿者需求信息发布、志愿者招募和志愿者日程管理等各项工作。

第二章  志愿者条件

第四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申请成为本基金会志愿者:

(一)  热心于本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

(二)  年满十八周岁,或年满十六周岁以上且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者,对于不符合前述条件的未成年人,须经其法定监护人同意;

(三)  具备参加志愿服务相应的基本能力和身体条件;

(四)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志愿者招募

第五条  基金会根据工作需要招募志愿者,按照下列程序:

(一)  申请人向基金会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相关信息;

(二)  由基金会办公室对申请人进行审核。

第六条  本基金会招募志愿者时,应说明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以及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第七条  志愿者一经录用,本基金会应当与志愿者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服务的内容、方式和时间等。

第四章  志愿者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本基金会志愿者可享有以下权利:

(一)  了解本基金会概况及参加志愿服务的具体工作,自主决定是否参加该志愿活动;

(二)  参加本基金会基于志愿服务所进行的必要教育和培训;

(三)  要求本基金会提供从事志愿服务的必要条件和安全保障,并可请求协商解决在从事志愿服务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困难;

(四)  在志愿服务过程中,保持自己的人格尊严,获得尊重,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五)  要求本基金会出具其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六)  就志愿服务工作对基金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本基金会志愿者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  配合本基金会就志愿服务进行的资格审查并按基金会要求进行注册登记;

(二)  遵守本基金会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基金会基于志愿服务而进行的统一管理、安排和部署;

(三)  按照本基金会要求,参加基金会提供的相关教育、培训,并达到本基金会制定的相关标准;

(四)  诚信对待其所参加的志愿服务活动,在服务期内完成承诺的志愿服务工作,若志愿者因故不能按照约定提供志愿服务,应当及时告知本基金会或志愿服务对象;

(五)  保守其在参加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所获悉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其他依法受保护的信息;

(六)  在志愿服务中不侵害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自觉维护本基金会、志愿者形象及公益活动的声誉,不做任何与此相悖的事情;

(七)  无报酬要求和任何营利目的,不以志愿者的身份或者志愿服务的名义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五章  志愿者服务范围及要求

第十条  志愿者的服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一)  在基金会办公室从事相关事务性工作;

(二)  协助基金会完成各项大型活动志愿服务工作;

(三)  经本基金会同意,可从事项目策划和组织,以及相关的志愿服务;

(四)  听从基金会办公室各项临时性调遣。

第十一条    志愿服务期间志愿者应妥善保管好本基金会所有的各类物品,不得损坏、丢弃,或据为己有,并于活动结束后统一交还给基金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    志愿者应当按照本基金会的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并提供真实的个人身份资料,证件及学历,资质等以证明其服务能力和水平的文件和证书。

第十三条    志愿者参与的志愿服务,应当与志愿者的年龄、知识、技能和身体状况相适应。

第十四条    如安排志愿者参与的志愿服务活动需要专门知识、技能的,应当对志愿者开展培训。志愿者应当服从管理,接受必要的培训。

第十五条    如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本基金会将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将如实记录志愿者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情况、培训情况、表彰奖励情况、评价情况等信息,志愿者应当给予配合

第六章  保障和激励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为志愿者提供必要工作保障,包括但不限于:

(一)  确因工作需要且条件许可,由基金会提供工作期间餐饮;

(二)  提供因志愿服务而发生的差旅费等;

(三)  应有的保险或工作安全保障等。

第十八条   根据志愿者要求,本基金会向志愿者如实出具其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包括以下信息:志愿者姓名、服务时间和期限、服务地点、服务内容、服务效果、志愿者自我评价、志愿服务对象反馈、志愿者管理者评价等,并由志愿服务活动负责人签署确认。

第十九条   本基金会可考虑采取不同的渠道或明确的方式向志愿者表示感谢及表彰,如颁发志愿者服务证书等

第二十条   根据服务时间和服务成果,对服务表现优异的志愿者加以确认及表彰。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增爱公益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2015年2月1日日起施行。2020年10月修订

 

                                                 增爱公益基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