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爱公益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来源: | 作者:上海增爱基金会 | 发布时间: 2021-07-29 | 560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了加强增爱公益基金会(以下称“本会”)专项基金的规范管理,使捐赠方的权益和基金的安全性得到更好的保证,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和《增爱公益基金会章程》,,特制定《增爱公益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基金是指本会依法受赠的符合本会宗旨的,按照设立方、捐赠人的意愿专款专用并遵守本办法管理的专项资金。

第二条  专项基金是在本会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具独立法人性质,接受本会统一管理。

第二章  专项基金的设立

第三条  境内外热心公益、慈善事业的组织和个人,可向本会申请设立符合本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专项基金。

第四条  专项基金的设立额度应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壹佰万元)或等额外币。

第五条  设立专项基金,发起人应当与本会签订专项基金捐赠或设立协议书,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设立目的、财产使用方式、各方的权利责任、终止条件和剩余财产的处理方式等。

第六条  专项基金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接受本会的管理,负责专项基金的募捐、项目的落实和实施、制定年度预算等,并可依据本制度制定专项基金的配套制度。

第七条  管委会的成员须经本会的批准与任命。管委会所有成员由捐赠人和本基金会共同委派,相关人员信息须在本基金会备案并网上公示。管委会各成员具有同等表决权。

第八条  专项基金的名称应根据专项基金设立的目的,由发起人提出,经本会审核后命名;经本会审核同意,发起人可拥有专项基金的冠名权。专项基金的正式名称应为“增爱公益基金会【*】专项基金”,简称“增爱基金会【*】专项基金”。发起人不得使用“【*】基金”或“【*】专项基金”等任何其他称谓。

第三章  专项基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九条        专项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相关财务制度、信息公开制度以及其他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纳入本会预算。每年的收支预算,由办公室提出方案,报理事会审议,经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专项基金应遵守本会宗旨,严格预算管理,在设立协议或捐赠协议约定的业务范围内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设立协议或捐赠协议签署后,由本会办公室、财务部和管委会分别实施。

第十二条    办公室负责对专项基金的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办公室应积极引导捐赠使用方向,保持与管委会的沟通和联系,并适时向发起人或捐赠人反馈基金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专项基金应按照捐赠人意愿用于符合本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公益项目。如需改变用途的,应征得发起人或捐赠方同意。

第十五条     专项基金列支管理成本时,捐赠协议或设立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未约定的,除了为实现专项基金公益目的确有必要之外,一般不超过该专项基金年度总支出的10%。

第十六条     办公室应加强对专项基金使用的协调,建立必要的信息反馈制度。

第十七条     办公室应定期收集受助者的有关信息资料,建立健全相应的基础台账和对项目的跟踪检查。

第十八条     专项基金一般使用本金,对数额较大且分年度使用专项基金的增值部分,可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九条     专项基金为实现财产保值、增值进行投资的,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及本会相关规章制度。

 

第四章  专项基金的跟踪检查

第二十条     办公室应对专项基金的设立、基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专项基金的跟踪检查,财务部门应进行专项审计,对较重大或捐赠者要求审计的项目,可由本会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理事长办公会议。

第五章  专项基金终止

第二十二条 以下情况,本会有权终止该专项基金:

(一)专项基金中资金余额不足10万人民币,且该状况持续超过一年的;

(二)专项基金未根据《设立专项基金协议书》规定的方式和期限支付到账的;

(三)专项基金在一年内没有开展任何项目和活动的;

(四)专项基金在一年内没有任何捐赠收入和支出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因前款原因拟终止的,本会办公室提出书面意见报本基金会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 专项管委会拟终止专项基金的,应提出书面请示,经本会理事会审议后决定是否予以终止。

第二十五条 专项基金完成《设立专项基金协议书》确定的公益目标后,专项管委会应与本会协商,决定是否予以终止。协商不成的,由本会决定。

第二十六条 专项基金在终止前,可以视情况对专项基金进行审计,聘请有资质的审计、法律等专业人员共同进行清算。

第二十七条 专项基金终止后,本会应做好后续事宜,注意保护专项基金捐赠人和受助人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剩余财产。剩余财产按照专项基金捐赠协议处理;协议未约定的,一般应当将剩余财产用于目的相似或者本基金会其他公益、慈善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八条 专项基金终止后,任何人不得再以该专项基金的名义继续开展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本会理事会同意并做出决议之日起施行。

                               

                                         2020年12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