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法》修订与研讨慈善法修订会议简报(第一期)
来源: | 作者:上海增爱基金会 | 发布时间: 2021-04-21 | 79 次浏览 | 分享到:

 

《慈善法》修订研讨系列沙龙

暨专家建议稿项目启动仪式

会议简报

第一期

 

(整理者:徐家良,上海交通大学中国公益发展研究院院长、国际与公共事务学院教授;成丽姣,上海交通大学国际与公共事务学院博士生;张其伟,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博士后;陆璇,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理事长)

4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修订研讨系列沙龙暨专家建议稿项目启动仪式在上海交通大学徐汇校区新建楼举行。该沙龙由京沪两地的王名、徐家良、陆璇三位专家及所在机构清华大学公益慈善研究院、上海交通大学中国公益发展研究院、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共同发起。上海交通大学党委副书记顾锋,上海市法学会慈善法治研究会会长张凌,上海交通大学国际与公共事务学院代理院长胡近,民政部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司副司长臧宝瑞,民政部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原党委书记刘忠祥等参加会议并致辞。

简短的项目启动揭牌仪式之后,首场研讨沙龙正式召开。本场沙龙邀请四十多位民政部门领导、专家学者和实务界人士参加(参会名单见附录),共同讨论《慈善法》修订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本次沙龙形成了如下主要观点:

(一)修法过程中可考虑的思路调整

1.慈善组织的认定跟法人登记相分离。现在讲到慈善组织少慈善组织难,主要还是登记问题,如果能够把慈善组织属于一种属性或身份认定确定下来,行政确认程序更明确,可能会有好处。

2.把公益性社会组织纳入《慈善法》规制范围。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组织里面其实包含了一部分从事慈善活动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可将其纳入《慈善法》规制范围。有些社会组织为什么不愿意认定为慈善组织,是因为作为一个公益性的社会组织,不受《慈善法》的限制,当前该法所有的规制都跟慈善组织特定身份有关,降低法律适用性。

3.允许非法人社会组织认定为慈善组织,包括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没有登记为法人的社区社会组织(其中包括公益慈善类的社区社会组织)还有一些志愿服务团体。

4.把慈善目的和公益性作为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审查原则,也是作为慈善组织和信托公司从事慈善活动获得税收优惠和政策优惠的依据。

(二)建议《慈善法》新增内容

1.在慈善法第十一章法律责任之后增设慈善组织权利这一章节

2.在《慈善法》中要增加对慈善组织的驰名商标给予保护。

3.增设慈善文化这一章。规定慈善活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开展慈善相关的公益宣传,推广慈善领域典型案例或做法等内容,引领更多的社会人士参与到慈善事业中。

4.《慈善法》可以考虑授予慈善组织在英烈名誉受到侵害的时候,作为追责代理主体的权利,解决相关事件没有追责主体的问题。

5.建议第十章监督管理,除了政府的监督、行业的监督、社会的监督,加一条“慈善组织应当建立起风险内控机制和风险监控体系”,要求慈善组织加强自身监督。

6.建议增加一条,针对跨区域的慈善组织建立起相应的慈善组织联盟或慈善组织的联合会,制定符合区域一体化的规范制度。

(三)建议对《慈善法》原有内容的调整

1.建议把《慈善法》第2条涉及的“其他组织”全部替换为《民法典》新的规定“非法人组织”。

2.《慈善法》3条所称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公益活动”,建议明确服务是无偿的还是有偿的。同时慈善活动类型中增加以下方面内容:就业促进、心理健康、慈善文化、动物保护关爱和福利活动。

3.慈善法》第8条规定的慈善组织形式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其中的“等”可能是公益性事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境外非政府组织和社会企业,建议把“等”去掉,明确表述为公益性事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境外非政府组织和社会企业。

4.《慈善法》34条“慈善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赠与财产的活动”,建议把“无偿赠与”改成“无偿给予”。因为赠与一定是无偿,无偿赠与同义反复且无法涵盖赠与以外的其他捐赠形式,无偿给与涵盖捐助、委托和信托等。

5.建议删除《慈善法》第36条“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这一表述。因为现在整个关于处分行为的一般思路不管是赠与还是买卖,实际上都会要求有处分权,按照现在《民法典》关于处分行为区分的概念,无须再单独提出这一点。

6.《慈善法》41“(一)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的”,建议把“公开承诺”修改为“公开表示”。承诺在民法上面有特定的含义,承诺首先要有人提出要约,同意称为承诺,捐赠人公开表达的这种捐赠的意思不是承诺,这个地方就使用“公开表示捐赠”,就涵盖所有情形

7.《慈善法》第59条“慈善组织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受益人返还财产”,建议把“解除”改成“撤销”。赠与没有解除一说,全部是撤销。在《合同法》或者《民法典》里面,义务的,如果要让法律关系终止,不应该称为解除应该称为撤销。

8.《慈善法》第60条中的“管理费用”需要明确界定,建议改成“慈善组织在业务活动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行政人员、公司福利、办公室的水费、租金等”。可在前面补一条,内容为“慈善组织年度支出应该包含直接支出和管理费用的支出”,然后定义直接支出是什么,管理费用是什么,慈善人员的报酬,行政人员项目人员的工资和福利费用属于哪个范畴等。实际过程当中大家对管理费用理解不一致,需要法律予以明确,减少基层主管部门自由裁量的情况。

9.《慈善法》第62条“开展慈善服务,应当尊重受益人、志愿者的人格尊严,不得侵害受益人、志愿者的隐私”,建议后面加上“和个人信息”。国家正在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极为重视个人信息保护,此处可以把隐私和个人信息并列。

10.《慈善法》第76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建议修改为“……以及未经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同意公开的……等信息,不得公开”。原有表述在个人信息保护背景下是不妥的,人家没有同意公开的就不能公开。

11.《慈善法》第78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其他部门之间的慈善信息共享机制”,建议明确“其他部门”范围,细化财税部门、土地部门等部门职责

12.《慈善法》第79条“慈善组织及其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建议这一条扩开来写,享受什么方面的优惠讲清楚,比如政府购买慈善组织服务的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优惠等。

13.《慈善法》第88条,“学校等教育机构应当将慈善文化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建议添加“和人才培养体系中”表述;“支持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开展慈善理论研究”,建议把“高等学校”变成“各级学校”,后面再加一句话,“形成完善慈善人才的教育体系”。

14.建议调整章节排序,把慈善信托从第五章放到第三章。不管是慈善募捐、慈善捐赠和慈善财产都跟慈善信托有关,第五章之后几章里都会提到慈善信托,但前面两章里面并没有提到,建议《慈善法》第一条直接把慈善信托作为慈善活动主体之一加进去。整个法律中补充慈善信托的表述。

    15.建议把《慈善法》中并列提出的慈善组织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统一改成慈善组织的分支机构。根据《民法典》,分支机构包含了代表机构的概念,基金会设立代表处、联络处也是法人分支机构的一种具体形式。

 

 

 

 

附:与会人员名单

臧宝瑞  民政部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司  副司长

刘忠祥  民政部社会组织服务中心  原党委书记

沈东亮  民政部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司慈善组织处 二级调研员

张晓颖  上海市民政局慈善事业促进处 处长

顾  锋  上海交通大学 党委副书记

张  凌  上海市法学会慈善法治研究会 会长

胡  近  上海交通大学国际与公共事务学院  代理院长

王  名  清华大学公益慈善研究院  院长

徐家良  上海交通大学中国公益发展研究院  院长

陈友华  南京大学河仁慈善研究院  院长

罗  昆  武汉大学法学院  教授

贾西津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副教授

蓝煜昕  清华大学公益慈善研究院  副研究员

吕  鑫  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 教授、副院长

吴  磊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管理学院  教授

胡锦星  增爱公益基金会  理事长

潘江雪  上海真爱梦想公益基金会  理事长

陈  琳  上海紫江公益基金会 秘书长

姚森 北京乐平公益基金会《斯坦福社会创新评论》编辑部 主任

吴  伟  浙江省微笑明天慈善基金会  理事长

丁杨阳  上海仁德基金会  代秘书长

童  潇  华东政法大学社会学院 副教授

田  园  上海交通大学国际与公共事务学院  讲师

张其伟  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  博士后

李朔严  上海大学社会学院  讲师

安珊珊  江南大学法学院  讲师

王玉宝  明德公益研究中心  主任

陆  璇  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 理事长

方  哲  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副主任

应南琴  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研究部部长

杜  瑜  上海市民政局慈善事业促进处 主任科员

王  刚  上海市浦东新区社会组织发展中心  业务主管

施秋平  增爱公益基金会  秘书长

温少波  浙江携职专修学院  理事长

赵小丹 上海市慈善基金会  副秘书长

姚亮亮  上海市华侨事业发展基金会 副秘书长

杨巧雉  上海联劝公益基金会    理事长助理

汪静佳  上海真爱梦想公益基金会  总监

刘亚娟  上海紫江公益基金会    项目经理

刘池冰  青山慈善基金会行政部   总监

朱秋华  青山慈善基金会行政部   副总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