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爱公益基金会奖惩制度
来源: | 作者:上海增爱基金会 | 发布时间: 2021-07-29 | 591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增爱公益基金会(“基金会”)全体员工工作效率,严明纪律,做到奖惩分明,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全体员工。

 

第三条:对员工的奖惩实行精神鼓励和思想教育为主、经济奖惩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奖励办法

1、本基金会设立如下奖励方法,酌情使用:

(1)通告表扬;

(2)奖金奖励;

2、 有下列表现的员工应给予通告表扬:

(1)品德端正,工作努力;

(2)维护基金会利益,为基金会争得荣誉,防止或挽救事故与经济损失有功;

(3)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

(4)有其他功绩,足为其他员工楷模。

3、 有以下表现的员工应给予奖金奖励:

(1)思想进步,文明礼貌,团结互助,事迹突出;

(2)完成计划指标,项目效益良好;

(3)向基金会提出合理化建设,为基金会采纳;

(4)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

(5)节约资金,节俭费用,事迹突出;

(6)带领有方,带领员工良好完成各项任务;

(7)其他对基金会做出贡献,理事会或秘书长认为应当给予奖励的。

4、奖励程序如下:

(1)员工推荐、本人自荐或单位提名;

(2)理事会或秘书长批准。

 

第五条: 处罚办法

1、 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以以下处罚:

(1)警告;

(2)记过;

(3)辞退;

2、员工有以下行为,情节轻微的,给以警告处分:

(1)工作时间内擅离工作岗位者或无故迟到、早退、旷工;

(2)因过失以致发生工作错误;

(3)无故不参加基金会安排的培训课程;

(4)不遵守主管人员指挥;

(5)浪费公物。

3、员工有以下行为者,尚未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给予记过处分:

(1)违反国家法规、法律、政策和基金会规章制度,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2)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完成工作任务的;

(3)擅离职守,导致事故,使基金会蒙受较大损失;

(4)泄漏基金会项目上机密;

(5)遗失经管之重要文件、物件或工具;

(6)撕毁公文或公共文件;

(7)擅自变更工作方法致使基金会蒙受损失;

(8)拒绝听从主管人员合理指挥督导;

(9)造谣生事,散播谣言致基金会蒙受不利。

4、员工有以下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基金会规章制度的行为,给以辞退处分:

(1)偷窃同事或公有财物;

(2)于受聘时虚报资料,使本基金会误信而遭受损害;

(3)对上级或同事实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为;

(4)违反劳动合同或工作规则情节严重;

(5)蓄意损坏基金会或他人财物;

(6)故意泄漏技术、营业之秘密,致使基金会蒙受重大损害;

(7)不服从工作安排和调动、指挥,或无理取闹,影响工作秩序的;

(8)拒不执行理事会决议及秘书长或部门主管决定,干扰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

(9)工作不负责任,损坏设备、办公用品等,造成经济损失的;

(10)滥用职权,违反财务纪律,挥霍浪费基金会资产,损公肥私,造成资产损失的;

(11)财务人员不遵守财务制度,造成经济损失的;

(12)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敲诈勒索、赌博、斗殴等影响恶劣的行为,尚未达到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的;

(13)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14)挑动是非,破坏团结,损害他人名誉或主管威信,影响恶劣的;

(15)泄露基金会秘密,把基金会客户介绍给他人或向客户索取回扣介绍费的;

(16)散布谣言,严重损害基金会声誉或影响;

(17)利用职权对员工打击报复或包庇员工违法乱纪行为的;

(18)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

(19)按照本制度规定,累计受到三次以上警告处分的;

(20)其他重大过失或不当行为,导致严重后果。

 

第六条: 员工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七条: 员工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基金会经济损失的,责任人除按本规定规定承担应负的责任外,还应按照其过错责任、过错程度和损害情况赔偿基金会损失:

 

 

第八条: 给予员工处分和经济处罚,应当慎重决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并允许受处分人进行申辩。

 

第九条: 调查、审批员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之日起,辞退处分不得超过2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1个月。

 

第十条: 本制度由行政部门制定,经理事长核准并经民主程序向员工公示后施行,修正时亦同。

                                                                                 增爱公益基金会

2017年3月